徐州博物館藏品征集制度
為建立體系完備特色鮮明的藏品系統、規范藏品征集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徐州博物館制定藏品征集制度。
一、藏品征集范圍
1、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社會流散文物;
2、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石刻、雕塑、壁畫及古建筑構件等;
3、各歷史時期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尤其是與本地域相關的藝術家作品;
4、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與圖書、影像、文獻資料等;
5、與本地區相關的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的實物及文獻、影像資料,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實物;
6、反映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某種具有鮮明特點的文化傳承或技藝的重要具化物、固化物或音視頻資料;
7、當代具有特殊意義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當代徐州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與歷程的重要見證物;
8、能反映本地區各時期自然環境演進的重要動植物、微生物、礦物標本;
9、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標本。
二、藏品征集途徑
1、田野采集,指被征集對象處于無明確所有權者的狀態下將其收集入藏的方式;
2、社會調查征集,指通過搜集社會信息獲得重要文物(或標本)所處的狀態及市場價格,通過一般市場或者國內外拍賣市場將被征集標的從其合法所有權擁有者手中合法購得藏品的方式;
3、接受捐贈,指社會團體或個人向博物館捐獻其所擁有的文物、標本的方式,在此過程中,捐贈方可以獲得適當獎勵或報酬,具體標準由館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4、交換,指在上級部門批準的前提下與合法藏品持有機構或個人交換藏品的方式。所換出藏品應為本館富余,且換入藏品應為本館所缺乏的,或者對本館具有重要意義的藏品;
5、調撥與劃撥,指依據文物部門相關法律、或者政府規章、行政文件將文物、標本在國內合法收藏機構間進行使用權、甚至所有權轉移而獲得藏品的方式;
6、接受紀委、公安、海關、法院、工商管理及文物執法等部門依法沒收并移交的文物(或標本)。
7、其他合法途徑取得藏品的方式。
三、藏品征集程序
1、文物征集委員會應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的征集計劃,確定本館的征集方向與意向,報館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向市財政局申請征集經費。
2、獲得征集信息后由聯系人負責,及時將信息匯報藏品征集委員會;
3、委員會進行討論后,確為本館所需者,由藏品部提出書面申請,寫清征集理由,并在博物館網站上公布。然后進入專家委員鑒定-評估程序。
4、先由本館專家組進行初審,初審包括:文物的現狀、真贗、合法來源證明、價格等;單件價格在五萬人民幣以下,由征集委員會館內專家討論,全票通過后形成專家書面意見,提交館長辦公會審批后實施。單件價格在五萬以上,由聯合專家組進行復審,其成員由本館專家及外聘專家組成,全票通過后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提交館長辦公會審核批準后,委派專人負責征集、入藏事務。
四、征集資金使用程序
1、每年年底由委員會向市財政部門根據社會流散文物情況和市場價格情況,以及博物館展陳研究等需求情況,編制征集計劃,申請文物征集年度預算。
2、征集文物 5 萬元以內的,由博物館按規定的程序征集;5 萬元以上由博物館提出申請,向市文物局報備。
3、征集委員會每年年底將所征集藏品費用明細報市財政部門,作為申請下一年度的依據。
4、遇到重大特別的征集事項,征集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市文物局批準后,由征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征集。
5、資金開支項目
(1)廣告信息(圖、文)費;
(2)專家鑒定費;
(3)藏品征購費;
(4)包裝運輸費;
(5)工作人員差旅費等。
6、征集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由徐州市財政局監督,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六、職業要求
1、從業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2、熟悉國家有關文物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
3、執行國家文物法規和上級領導指示,開展好文物征集工作。
4、從業人員需有一定的鑒定水平,并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5、了解館藏情況,合理制定文物征集方案并開展具體工作。
6、辦理好捐贈、撥交、移交、征集文物的接收手續及相關證書,并做好相關記錄。
7、及時做好新收文物的清理、修復、測量,確保文物安全。
徐州博物館(徐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2018 年 1 月 29 日